https://www.tsyuebin.com

“麻雀装饰”诉“美雀装饰”100万判赔二审判决书


“麻雀装饰”诉“美雀装饰”100万判赔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创办与原公司业务相同的企业,在经营中使用与该公司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侵害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经营和宣传中冒用该公司所获得的荣誉、虚构与该公司的关系,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公司主张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创办新企业的过程中,实施了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其诉讼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3、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权利人所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当其经营损失并不完全由涉案侵权行为导致且权利人不积极履行举证义务时,损害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审理法院及案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黑01民初656号

二审审理法院及案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黑民终29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闫梁红、丁锐、李锐

法官助理 单萌萌
书记员 叶子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7年8月21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美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第1430790号、第1499608号、第16945684号、第169457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美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美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带有'美雀'字样的企业名称;

四、美雀公司在《新晚报》上登载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启事,内容和形式须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麻雀公司可请求在《新晚报》上发表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麻雀公司垫付,由美雀公司承担;

五、美雀公司赔偿麻雀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美雀公司、崔某某共同赔偿麻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麻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

三、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以'麻雀''麻雀装饰'为字样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为: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民终29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某某,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宇,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雀公司)、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雀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雀公司、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被上诉人麻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军、张翔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雀公司上诉称

 

美雀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麻雀公司对美雀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美雀公司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麻雀公司的商标是由正方型加粗线框、汉字'麻雀装饰'和红色火雀等三部分组成。美雀公司的商标是由方形细线环绕、汉字'美雀装饰'及'美雀'两字的红色笔划组成。二者在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方面并不近似,在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也不相似,在立体形状、颜色组合方面更不存在相似之处,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麻雀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后果。二、一审判决关于美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麻雀'和'麻雀装饰'并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一审判决在已经查明'麻雀'和'麻雀装饰'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将'麻雀'和'麻雀装饰'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次,美雀公司并未将麻雀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而是使用了麻雀公司所称的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美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此,一审判决以《商标法》第58条的规定作为美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关于美雀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首先,麻雀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的股东纠纷,与美雀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中,麻雀公司举示的黑龙江卫视'新闻夜航'栏目2016年9月6日的节目视频中,麻雀公司在解释信中所称的'本次对客户工期的延误、乃至部分停工,实属公司个别股东侵害、损害公司利益、客户利益,并因阻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与员工及供应商之间的渠道所造成的'原因,与崔某某举示的《麻雀装饰承诺函》、崔某某与赵晓鸣的微信截图以及崔某某与赵晓鸣分别于2016年6月6日、8月2日的谈话录音相吻合。同时,从麻雀公司提供的业绩报表来看,早在2016年6月份,麻雀公司的经营危机就已经显现。而美雀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日,麻雀公司一审起诉立案的时间是2016年11月6日,即便美雀公司存在一审认定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可能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给麻雀公司造成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的是麻雀公司提供的其单方制作的《2016年店面业绩报表》《2016年8-10月退单明细表》等相关证据,而这些证据既没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根本不具备真实性。一审判决采信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必然导致产生错误的判决结果。

 

崔某某上诉称

 

崔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麻雀公司对崔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美雀公司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此外,崔某某认为不存在侵犯麻雀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崔某某在一审庭审中举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及哈尔滨松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雀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均可证实,与崔某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是松雀公司,而非麻雀公司。同时,麻雀公司在一审中也从未举示其与崔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所以,崔某某与麻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崔某某的主体身份并不符合《公司法》第216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崔某某是'麻雀装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是错误的。

 

麻雀公司辩称

 

麻雀公司对美雀公司的答辩意见为:一、一审判决认定美雀公司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正确。美雀公司使用的、商标侵犯了麻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一)对方块图形商标而言,二者均是蓝色相同字体,除第一个汉字不同外其余三个汉字完全相同,且均外环蓝色正方形边框,整体结构一致。内容'美雀装饰'与'麻雀装饰'含义一致均为装饰服务,且汉字排列顺序一致。(二)麻雀公司的注册图形商标中的显著特征为'雀'字右上角的点变为红色火雀图形,而美雀公司的侵权图形商标显著特征'雀'右上角的点变为红色圆点,美雀公司使用的图形商标与麻雀公司的注册商标,显著特征颜色一致、所处位置相同,加上美雀公司恶意误导公众,已经造成了普通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三)美雀公司现使用的汉字、字母组合商标(在一审时为商标,现其官网上的该商标变为与麻雀公司商标更为相近的)与麻雀公司一直使用的汉字、字母组合商标高度相似。二者均为蓝色汉字和字母组合。汉字字体相同、字母均为大写字母组合,且汉字、字母的排列相同,含义一致、商标读音几乎一致、整体结构相同。同时与麻雀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四)美雀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室内外装饰设计与施工;经销: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而麻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注册商标1430790号、1499608号,16945684号、16945718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均包括了室内外装饰设计与施工。二者均从事装饰设计与施工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美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麻雀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综上,美雀公司故意在宣传网站、商品及工地使用与麻雀公司注册商标高度相似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商标、的行为,加之美雀公司的主观恶意虚假宣传有意误导广大公众混淆商品(服务)来源,美雀公司恶意搭便车使用麻雀公司20余年经营维护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造成了普通公众对服务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可以认定美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侵犯麻雀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美雀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麻雀公司于1995年成立至今,已经在哈尔滨市地区室内外装饰行业耕耘了22年,2002年-2015年间获得了21项各项国家级、省级荣誉,在黑龙江地区尤其是哈尔滨区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2016年上半年度签单合同额为93,058,159元,装饰行业市场占有率极高。'麻雀'和'麻雀装饰'作为麻雀公司提供服务特有的标识可以和市场上其他装修服务明显区分。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将'麻雀''麻雀装饰'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受保护是正确的。同时,'麻雀'和'麻雀装饰'作为麻雀公司的企业字号和企业简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麻雀公司依法享有'麻雀'和'麻雀装饰'企业名称权和字号权,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美雀公司恶意使用与麻雀装饰高度近似的美雀装饰,在与麻雀公司同一地域范围哈尔滨地区经营着和麻雀公司同类的商品服务,已经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二)美雀公司片面解读法律,歪曲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麻雀''麻雀装饰'作为麻雀公司的简称、代表麻雀公司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此外,一审法院查明的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和汉字、字母组合商标。美雀公司故意混淆概念,将麻雀公司的字号和企业名称的单纯汉字称为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注册商标显然是歪曲事实。且一审法院也从未将单纯的汉字'麻雀''麻雀装饰'认定为注册商标。(三)美雀公司不仅实施了侵害麻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也实施了侵害麻雀公司的名称权和企业字号权的行为及其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行为。对美雀公司使用与'麻雀''麻雀装饰'高度相似的'美雀''美雀装饰'作为企业字号和名称应用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已经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四)美雀公司使用与麻雀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汉字'麻雀''麻雀装饰'高度相似的文字'美雀'作为其企业字号,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并导致麻雀公司遭受损失,其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美雀公司的行为侵权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赔偿数额是正确的。(一)美雀公司主观恶意的实施了侵害麻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及字号权的行为是客观事实。(二)美雀公司实施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恶意虚假宣传行为。美雀公司与麻雀公司注册商标中相近似的汉字'美雀''美雀装饰'作为企业字号、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个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美雀公司在网站中宣传公司前身为曾为哈尔滨服务了20年的著名装饰品牌公司。在其官网荣誉一栏中利用被上诉人麻雀装饰公司的20余年的主要业绩、获奖工程、奖状、奖杯等进行虚假宣传。美雀公司恶意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普通公众对服务来源混淆。2.假冒行为。在美雀公司的工地使用带有麻雀公司标识的物品,上述工地均不是麻雀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工地现场使用了大量的'麻雀装饰'标识的窗贴、门贴等。美雀公司虚假宣传,凭借麻雀公司的品牌声誉,为自己盈利,且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美雀公司就是麻雀公司的虚假信息。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美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某某(麻雀公司原副总经理)、股东张磊(麻雀公司爱建分店店长)、股东张春锋(麻雀公司原工程部经理)掌握着麻雀公司的客户信息、技术人员、施工队伍等商业秘密和核心资源。崔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带走麻雀公司的全部业务、技术员工、施工队伍,并带走麻雀公司的全部客户信息,直接开始经营与麻雀公司同类业务的美雀公司。崔某某在领取半年150万元的高额报酬并签署保密条款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大。(三)崔某某利用担任麻雀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便利下令公司员工直接停工,导致麻雀公司不能正常运转,且造成麻雀公司的全部施工工地无故停工,导致大面积违约和客户群体上访事件,使麻雀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同时私自利用麻雀公司的员工和施工队伍继续在美雀公司的工地施工。崔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四)崔某某等人在麻雀公司上班期间就已经筹备美雀公司,包括在麻雀公司店面与客户签订主体为美雀公司的合同,且在麻雀公司的店面库房发现大量的印有美雀公司名称的文本资料和装修胶带等。崔某某作为麻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麻雀公司店内私自替换签单合同,并下令员工全部停工,直接导致麻雀公司从上年度同月份平均签单额为1350万元/每月降到0元,这也是尽管美雀公司2016年9月1日成立,但是其成立之前就已经以美雀公司的名义实施侵权行为。崔某某作为麻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半年内领取150万元高额奖金的同时,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煽动公司员工集体离职、罢工,造成大量客户上访事件,不仅主观恶意极大,而且侵权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给麻雀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崔某某和美雀公司恶意宣传、利用麻雀公司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搭便车、进行攀附,故意造成混淆、误导公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一审法院判令美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美雀公司和崔某某共同赔偿100万元,于法有据,应当维持。

 

麻雀公司对崔某某的答辩意见基本与对美雀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此外,麻雀公司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崔某某是麻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正确的,崔某某与麻雀公司当然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在一审庭审时,崔某某已经承认在麻雀公司任职高管,并于2016年7月份领取了2016年上半年麻雀公司的绩效奖金150万元。与其在二审中的上诉理由互相矛盾。崔某某在签署的《麻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16年上半年绩效分配协议书》中承诺'其作为麻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并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各项收入等,麻雀公司支付给崔某某的工资和奖金已经包含保密费,无需另行支付;因崔某某原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麻雀装饰公司将依法追究崔某某相关法律责任。'崔某某在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时带走麻雀公司的客户信息、技术员工、施工队伍等不仅违反了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还侵犯了麻雀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给麻雀公司造成了公司瘫痪、无法正常运营的严重损害。

 

一审原告诉称

 

麻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美雀公司停止侵犯麻雀公司'麻雀装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美雀公司停止对麻雀公司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美雀公司、崔某某共同赔偿麻雀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4.美雀公司在市级媒体《新晚报》上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5.诉讼费用由美雀公司、崔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麻雀公司于2002年4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晓鸣,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与施工,装饰流行趋势研究,经营期限为2002年4月4日至2056年4月3日。

 

麻雀公司拥有以下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1、第1430790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注册人哈尔滨麻雀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室内装饰设计,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6日止。2004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43079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6月29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第143079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2012年10月2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43079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

 

2.第1483399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注册人哈尔滨麻雀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止。2004年11月14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48339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7月2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第1483399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2012年10月2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48339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

 

3.第1499608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注册人哈尔滨麻雀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纸张裱糊、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粉饰、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止。2004年11月14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499608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9月26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第1499608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2012年10月2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499608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

 

4.第16945684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申请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号:37,商品/服务列表: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贴墙纸、室内装潢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7月14日,专用期限:2016年7月14日—2026年7月13日。

 

5.第16945718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申请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号:42,商品/服务列表: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等,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7月21日,专用期限:2016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

 

6.第16945705号注册商标,商标图像,申请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国际分类号:41,商品/服务列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7月21日,专用期限:2016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

 

麻雀公司与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0日、2016年7月21日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将第1483399号、第1499608号、第1430790号、第16945684号、第16945718号、第16945705号注册商标许可麻雀公司使用。使用许可商标的地域:哈尔滨市,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普通使用许可,使用许可期限至2018年3月1日止。

 

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授权书》,授权麻雀公司可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以其名义对侵犯上述许可商标标识的行为提起诉讼。

 

麻雀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包括等。

 

麻雀公司在2002年至2015年获得过以下21项荣誉,包括:2002年运华地产样板房承建单位,2006年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秀工程奖'龙江杯',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龙江杯',2009年、2012年、2013年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企业,2011年第二届百姓信赖的装饰公司评选星级服务装饰企业,2011年度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2015年度百姓信赖的装饰公司等。

 

麻雀公司举示的2011年6月1日的《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第1章总则。第2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客服人员、设计人员、市场人员、工程人员、家居人员、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等所有业绩部门、管理部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2章公司秘密的范围。第3条公司秘密。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第4条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以下事项。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第4章保密措施。第13条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第5章保密环节。第21条员工离职规定。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客户信息、设计文件、施工文件、供应商信息、数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

 

麻雀公司总经理汪帅在麻雀公司的《工作任务协调单》上签署:'TO:财务,由崔副总代表总经理签字确认。汪帅。3月9日。'

 

崔某某等人向麻雀公司递交署期为2016年5月22日的《离职申请》,主要内容为:致冯总、赵总:由于公司现有问题原因,大家觉得不符合道理,九维家居并没有侵害麻雀的利益,而麻雀今天的品牌价值和存在是过去十年的麻雀人拼命立起来的,今天九维家居也没有对麻雀造成什么损失,反而是为了未来更好的发展,现在麻雀品牌并不属于麻雀,现在的麻雀人和过去的麻雀人也为这个组织的发展和未来做出了贡献,现在变得没有关系,大家对未来没有信心,看不到未来,导致无法继续在公司上班,现如下中心及部门人员提出离职。以上为全体人员代表!1.请赵总、冯总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2.如未回复,全体离职人员将会于5月24日停止一切工作,由赵总、冯总负责。崔某某等人签名,并在签名上捺印。

 

崔某某、张春锋等人于2016年6月6日分别与赵晓鸣、冯雪冬的谈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崔某某、张春锋等人要求冯雪冬、赵晓鸣与汪帅谈谈,解决现在麻雀公司面临的问题。目前只有2条路,一条是你们谈成了,那我们就继续干;另一条路,要是谈不成,我们就得出去单干。冯雪冬表示,无法与汪帅沟通,不知道汪帅怎么安排你们的,你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2016年7月3日,崔某某签署标注有麻雀公司标识''的《麻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16年上半年绩效分配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根据公司2016年上半年业绩情况(非公司实际收入),崔某某可获得绩效奖金150万元整(税前);二、麻雀公司一次性给予崔某某全额税前奖金,崔某某承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麻雀公司代扣代缴,如因税金问题产生任何纠纷,崔某某自行负责,与麻雀公司无关;三、崔某某作为麻雀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并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各项收入等,麻雀公司支付给崔某某的工资和奖金已包含保密费,无须另行支付;因崔某某原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麻雀公司将依法追究崔某某相关法律责任;四、麻雀公司将在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入崔某某指定账户;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崔某某在协议书上签名。

 

2016年7月4日的《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请款单》记载:2016年高管上半年绩效工资,金额2,837,059.71元。总经理、领款人:崔某某(签名)。所附付款明细记载,付给崔某某、张磊、张春锋等8人合计金额2,837,059.71元,其中,付给崔某某1,438,965.24元。

 

崔某某等人与赵晓鸣于2016年8月2日的谈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崔某某等人找赵晓鸣交接,称我们就是想自己单干。赵晓鸣表示,你们去跟汪总碰就行了,经营是他负责的,我就是个股东。

 

美雀公司、崔某某举示了崔某某与赵晓鸣的微信截图21页,主要内容为:崔某某要求赵晓鸣解决麻雀公司面临的问题。

 

麻雀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致凤凰木业的《麻雀装饰承诺函》,内容为:凤凰木业:麻雀装饰自与贵公司合作以来,一直信守承诺、及时付款,用合作愉快表述实不为过。然而近日,因汪帅在任麻雀公司股东、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与他人组建、成立同类装饰公司(汪帅持有凤凰阳光65%的股权;持有大树装饰20%的股权;与他人共同设立一秒装饰公司等),分化了麻雀装饰的员工及业务,同时还存在侵犯麻雀公司名称权、商标权等侵权行为,加之汪帅在公司存在大量的个人借款,致使目前麻雀装饰的资金流紧张,出现了给贵公司付款不及时的现象,麻雀装饰对此深表歉意,同时希望得到贵公司的谅解!麻雀装饰现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尽快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麻雀装饰已将汪帅诉诸法律,赵晓鸣股东用个人房产作抵押,保全查封了汪帅的房产,抵押、查封房产价值人民币4000余万元,足以清偿麻雀装饰应付贵公司的款项。希望贵公司理解麻雀公司的暂时困难,不受干扰,按时供货。为此,麻雀公司特向贵公司承诺如下:1.麻雀公司有足够的能力给付贵公司货款;2.如因逾期付款而给贵公司造成资金损失的,麻雀公司依法予以补偿,以不使贵公司利益受损。

 

美雀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崔某某,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与施工;经销:装饰材料,营业期限为长期。

 

美雀公司的股东为崔某某、张磊、张春锋等,三人均原在麻雀公司任职。麻雀公司称,崔某某在麻雀公司任副总经理,张磊任麻雀公司爱建分店店长,张春锋任麻雀公司工程部经理。美雀公司、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崔某某在2015年至2016年6月任麻雀公司总经理助理,不清楚张磊、张春锋在麻雀公司所任职务。麻雀公司称崔某某、张磊、张春锋从来没有办理过正式的离职手续,在2016年9月美雀公司成立,他们就不在麻雀公司工作。美雀公司、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崔某某于2016年8月2日离开麻雀公司,张磊于2016年8月7日左右离开麻雀公司,张春锋应该是在2016年8月11日离开麻雀公司,具体时间记不清;其实,崔某某的离职时间应该是2016年7月4日,麻雀公司给崔某某结清2016年上半年工资之后,崔某某就已经从麻雀公司离职。

 

美雀公司、崔某某举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有崔某某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缴费单位为哈尔滨松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美雀公司、崔某某举示的哈尔滨松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年报信息记载:股东张磊,认缴出资额5万元;股东麻雀公司,认缴出资额45万元。

 

美雀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为

 

崔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美雀'商标申请,于2016年9月24日收到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

 

麻雀公司举示崔某某与麻雀公司员工的微信截图,主要内容为:崔某某:'暂停,告诉公司停业整顿,我们都在所(应为'索')要工资!也是受害人!'其他人分别回复:'好的,收到。''成品要是厂家配合的,我这边正常帮助客户联系,要是厂家不配合,就正常告知客户。''收到。''明天所有工地除美雀工地外全部停工,客户找你们,告诉没给开工资,没办法继续干活,有问题找麻雀负责人或者赵总。收到回复。''收到。''所有人,如果公司有人给你们打电话问在哪里干活那,不要说在美雀干活那,就说在外边干那,现在公司有点小纠纷,过几天就好了!''明天继续停工呗。'

 

麻雀公司举示黑龙江都市频道'新闻夜航'栏目于2016年9月6日就消费者提出的麻雀公司拖延工期、停工等问题播出的节目视频及截图6页,主要内容为:暗访中,麻雀公司的员工称:'因为我们家要成立新公司,如果要签合同的话,不是跟麻雀签,是跟我们新公司签。我们新公司就是改个名字叫美雀。跟我们新公司签,我们就能马上给你运行。终止了是因为之前的那个公司,麻雀那面迟迟不给供应商打款,才导致公司没有办法正常运行。'该员工称,只要签约,可以马上施工。节目中,消费者称:'工地停工,连放在屋里的料也被拉走了。'在采访的第二天,麻雀公司关门,只留下一位保安。主持人解说:在节目播出前,麻雀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与节目组联系,送了解释信,信中称:'本次对客户工期的延误、乃至部分停工,实属公司个别股东侵害、损害公司利益、客户利益,并因阻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与员工及供应商之间的渠道所造成的,原因复杂且曲折,欢迎新闻夜航进行深入的采访与报道。我公司已向客户发出《告客户书》,且我公司有实力赔偿、补偿客户的经济损失。'

 

麻雀公司员工李国栋与客户于2016年9月12日的对话录音,客户称:我住在善上居,一个月前来到麻雀公司,设计师是范勤,来了几次都是在麻雀公司见面,但是合同签的是美雀不是麻雀。问其原因,他们说是一个公司,是分公司,还让我把款打到个人账户,对此我也有疑问。

 

麻雀公司员工张建威与客户于2016年9月25日的录音,主要内容为:客户到麻雀公司询问交尾款的事宜,称:'我看到合同了,我以为合同是麻雀的,拿起一看是美雀的。'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2016)黑哈北证内经字第00648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麻雀公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的有关网络信息进行保全。公证员王琦、公证处工作人员林晓珺及委托代理人袁慧敏在公证处办公室办理此项公证。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屏内容打印件均为公证员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保存、打印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打印件的原始文件均保存于公证处。保全文件打印件共48页。庭审中,当事人对公证保全的文件打印件进行了质证。美雀公司网站的网页截屏主要内容为:网站首页有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有网站首页、公司介绍、供应产品等15个栏目。点开公司介绍,有商标,公司介绍中记载:'美雀公司是全国家装模式领先的整装公司,公司前身为曾为哈尔滨服务20年的著名装饰品牌公司,现专注于为中国各阶层提供专业有机整体住宅装饰解决方案,形成独特的涵盖家装设计、工程施工、建材供应、软装设计的产业链发展模式,成长为中国住宅装饰行业的领军企业';'@2016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在网址为'http://www.meiquezs.com'的'美雀装饰'网站首页,有字样,有网站首页、美雀动态、热装楼盘、家装案例、商装案例、设计团队、关于美雀等10个栏目。点开热装楼盘,其中的文字记载:商业装修签单数28户,汇锦庄园签单数26户,星光耀签单数26户,翠湖天地签单数28户,玫瑰湾签单数30户,梧桐花园签单数26户,万象上东签单数25户。点开家装案例、商装案例,其中的图片上均有字样。点开设计团队,其中有8名设计师的图片,分别为:刘欢欢、田伟清、程阳、郭涛、周立梅、陈卓、李念、毕雅静,均在麻雀公司提供的《'美雀'事件爆发后麻雀公司离职名单》中。点开关于美雀,有公司简介、公司相册、公司历程、公司荣誉等7个子项。点开公司简介,其中的门店牌匾图片上有'美雀装饰''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点开公司历程,载有2006年至2014年的企业活动的图片。点开公司荣誉,载有自1995以来取得的荣誉及证书、牌匾、奖状、奖杯、奖牌、感谢状等图片,其中部分图片上显示有'设计赵晓鸣''哈尔滨麻雀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麻雀公司'等字样。

 

麻雀公司举示了悦山国际、招商贝肯山、盛和天地人和、玫瑰湾、工大左岸二期、青年城邦等小区房屋装修施工现场的图片90张。图片中显示,在装修房屋的走廊、室内有麻雀公司的壁纸、宣传画、工作服等,上面有标识或麻雀装饰字样。

 

麻雀公司举示了在麻雀公司库房发现的《美雀装饰水电阶段验收单》《⺥

瓦工、木工工程检测验收记录表》、印有商标的胶带的照片。

 

麻雀公司提交的《2016年店面业绩报表》显示,2016年1——7月合同额为93,058,159元,排名业绩为94,559,921元。

 

麻雀公司提交的《2016年8——10月退单明细表》及所附退单申请、收据、工程收款单、汇款汇出回单等显示,2016年8——10月共有76笔退款,退款总额为1,800,143.80元。

 

麻雀公司提交的《2016年8——10月违约金等赔偿损失明细表》及所附延期赔偿协议、汇款回单等显示,赔款金额为103,749.12元。

 

麻雀公司提交的《2016年8——10月应急费用明细表》及所附请款单、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记载,支付项目名称包括报纸登广告费用、短信平台费用、法律咨询费、光纤链接费用、2016——2017年前程无忧网站服务费、购买摄像头、录音笔等费用,合计金额为139,880元。

 

借款人麻雀公司与出借人吴淑玲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麻雀公司因资金紧张,特向吴淑玲借款,借款金额:200万元整,月利息:24,000元,借款日期:2016年9月11日,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还息。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出借人吴淑玲、借款人麻雀公司在落款处署名、盖章。

麻雀公司举示的赵晓鸣个人贷款明细表记载:贷款关键信息:客户名称:赵晓鸣,放款日:20160914,业务品种名称:其他小微贷款,贷款金额:4,400,000,贷款期限:12,执行利率:6.09,贷款还款方式:RTA-自主月供-摊还期限(等额本息)。未出账单列表:截至2017年9月14日,应还本金合计:4,400,000元,应还利息合计:250,391.68元,应还合计:4,650,391.68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美雀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2.美雀公司是否构成侵犯企业字号、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3.如何判定美雀公司、崔某某的责任。

 

一、关于美雀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第1430790号、第1499608号、第16945684号、第16945718号等注册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麻雀公司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属于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哈尔滨山河软件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麻雀公司可以其名义对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麻雀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适格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美雀公司与麻雀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室内外装饰设计与施工,两者均从事装饰设计与施工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涉案第1430790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室内装饰设计等,第1499608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室内装潢修理、纸张裱糊、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粉饰、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第16945684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贴墙纸、室内装潢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第16945718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室内装饰设计等,美雀公司从事的装饰设计服务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属同一种商品(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美雀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美雀公司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崔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美雀'商标注册申请,系在涉案注册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之后,该商标注册申请处于受理阶段,未得到核准注册,不是注册商标,不能对抗涉案注册商标。

 

二、关于美雀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名称及其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服务)的商业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企业名称作用的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获得保护。麻雀公司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麻雀'是其企业字号。麻雀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企业字号,在哈尔滨市的装饰装修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麻雀'和'麻雀装饰'是实际具有企业名称作用的企业字号和企业简称。麻雀公司涉案企业名称权及其企业字号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麻雀公司以所享有的涉案企业名称权为根据,对美雀公司、崔某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2款规定:'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美雀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麻雀'相近似的文字'美雀'作为企业字号用于相同商品上,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侵权。并且,'麻雀'和'麻雀装饰'是麻雀公司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字号和企业名称的简称。美雀公司使用与'麻雀'相近似的'美雀'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与'麻雀装饰'相近似的'美雀装饰'作为企业简称,宣称美雀公司是麻雀公司改名的公司,是麻雀公司的分公司,冒用麻雀公司获得的荣誉,以麻雀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将麻雀公司的客户业务带到美雀公司,使用带有麻雀公司标识及'麻雀装饰'字样的经营物品,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美雀公司与麻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是麻雀公司的商品,造成混淆,侵犯了麻雀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麻雀装饰'还是麻雀公司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是麻雀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美雀公司擅自使用麻雀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与麻雀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美雀公司的上述行为,亦属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美雀公司是在2016年9月1日新成立的企业,却宣称'美雀公司是全国家装模式领先的整装公司,公司前身为曾为哈尔滨服务20年的著名装饰品牌公司';'成长为中国住宅装饰行业的领军企业'。美雀公司不能举示其所宣称的荣誉证书等原件,冒用麻雀公司获得的荣誉作为其并未取得的荣誉进行展示。美雀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美雀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成立,崔某某是美雀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在2016年7月3日签署的《麻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16年上半年绩效分配协议书》中确认,崔某某是麻雀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麻雀公司的《工作任务协调单》中记载,崔某某是麻雀公司的副总经理。美雀公司、崔某某称崔某某在麻雀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崔某某无论是麻雀公司的副总经理,还是总经理助理,都是麻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美雀公司、崔某某举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能否定崔某某在麻雀公司任职,是麻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

 

崔某某等人向麻雀公司递交2016年5月22日的《离职申请》后,麻雀公司未签署意见,崔某某等人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在当时离开麻雀公司,崔某某还于2016年7月3日签署了《麻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16年上半年绩效分配协议书》,于2016年7月4日在麻雀公司领取了1,438,965.24元的工资。崔某某举示的与麻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鸣等人的谈话录音、微信截图等,不是书面合同,不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等效力。美雀公司、崔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美雀公司、崔某某可以损害麻雀公司的利益,可以实施违法行为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得到了麻雀公司的同意。

 

崔某某在微信中号召:'暂停,告诉公司停业整顿。'引发相关人员响应:'明天所有工地除美雀工地外全部停工';'所有人,如果公司有人给你们打电话问在哪里干活那,不要说在美雀干活那';'明天继续停工'。崔某某本是麻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却作为美雀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成立与麻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美雀公司,并号召给麻雀公司停工。崔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所禁止的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和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和对公司忠实等义务。

 

崔某某在2016年7月3日签署的《麻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16年上半年绩效分配协议书》中承诺:崔某某作为麻雀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并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各项收入等,麻雀公司支付给崔某某的工资和奖金已包含保密费,无须另行支付;因崔某某原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麻雀公司将依法追究崔某某相关法律责任。

 

麻雀公司的客户信息,是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能为麻雀公司带来竞争优势,麻雀公司为防止信息泄漏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等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麻雀公司的商业秘密。麻雀公司举示的《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与崔某某签署的《麻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16年上半年绩效分配协议书》中关于崔某某作为麻雀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承诺保守麻雀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记载相印证。即使不考虑《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亦可认定麻雀公司的客户信息属于麻雀公司的商业秘密。美雀公司将麻雀公司的客户业务带到美雀公司,侵犯了麻雀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美雀公司、崔某某的责任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美雀公司、崔某某明知'麻雀''麻雀装饰'是麻雀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企业简称,却故意使用与其相近似的'美雀''美雀装饰'作为商标标识、企业字号、企业简称用于经营同类商品,故意进行虚假宣传,搭便车,进行攀附,故意造成混淆,误导相关公众,系恶意侵权,应当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麻雀公司诉请美雀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应予支持。麻雀公司提供的《2016年店面业绩报表》《2016年8—10月退单明细表》《2016年8—10月违约金等赔偿损失明细表》《2016年8—10月应急费用明细表》《借款协议》、赵晓鸣个人贷款明细表等,可以作为美雀公司、崔某某给麻雀公司造成损失的参考。考虑美雀公司、崔某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地域范围、所处商业区域、后果等情况,考虑麻雀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声誉、经营地域范围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考虑麻雀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其经营收入减少不全部是美雀公司、崔某某所造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美雀公司、崔某某的赔偿数额。对麻雀公司请求赔偿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等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因不停止美雀公司使用'美雀'字号就不足以防止混淆误认,故美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将'美雀'作为企业字号的民事责任。麻雀公司请求美雀公司停止侵犯麻雀公司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予以支持。

 

美雀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麻雀公司的商誉。麻雀公司诉请美雀公司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麻雀公司没有举示美雀公司、崔某某侵犯第1483399号、第16945705号注册商标权的证据,其关于美雀公司、崔某某停止侵害第1483399号、第16945705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麻雀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美雀公司、崔某某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

 

一、美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第1430790号、第1499608号、第16945684号、第169457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美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美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带有'美雀'字样的企业名称;

 

四、美雀公司在《新晚报》上登载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启事,内容和形式须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麻雀公司可请求在《新晚报》上发表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麻雀公司垫付,由美雀公司承担;

 

五、美雀公司赔偿麻雀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美雀公司、崔某某共同赔偿麻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麻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美雀公司负担22,800元,由美雀公司、崔某某共同负担13,800元,由麻雀公司负担10,200元。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

 

一、关于美雀公司是否侵犯麻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结合本案,对美雀公司是否侵犯麻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从两个方面予以判定,即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本案中,美雀公司从事的服务项目与麻雀公司第1430790号、第1499608号、第16945684号、第169457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关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经比对,美雀公司使用的标识、与麻雀公司第1430790号、第1499608号、第16945684号、第16945718号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汉字排列顺序、图形设计元素以及颜色组合上均存在相似之处,考虑到麻雀公司在哈尔滨市装修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雀公司在经营中使用、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美雀公司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麻雀公司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综合以上两点,一审判决美雀公司侵犯麻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美雀公司、崔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

 

首先,美雀公司上诉主张不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本院已经认定美雀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麻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商标法》已对麻雀公司的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麻雀公司的权利予以重复保护。因此,本院对美雀公司不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主张,不作评判。

 

其次,崔某某上诉主张认为不存在侵犯麻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本案中,麻雀公司主张崔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掌握公司的客户信息、技术人员、施工队伍等商业秘密和核心资源的便利条件,在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崔某某擅自带走麻雀公司的全部业务、技术员工、施工队伍以及全部客户信息,直接开始经营与麻雀公司同类业务经营的美雀装饰公司,侵害了麻雀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麻雀公司对其客户信息、技术人员、施工队伍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并未举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无论崔某某是否为麻雀公司工作人员,麻雀公司该项诉讼主张均难以得到支持,故对崔某某关于未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美雀公司、崔某某的责任判定以及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院认为,在认定崔某某未侵害麻雀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判令美雀公司与崔某某共同赔偿麻雀公司的经济损失已无法律依据。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参考麻雀公司提供的《2016年店面业绩报表》《2016年8—10月退单明细表》《2016年8—10月违约金等赔偿损失明细表》《2016年8—10月应急费用明细表》《借款协议》以及赵晓鸣个人贷款明细表等证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判定了美雀公司、崔某某的赔偿数额。本院认为,麻雀公司单方制作并提交的证明其在2016年8—10月期间所受到损失的证据,尚无法得到其他证据佐证。此外,麻雀公司在本院释明并再三要求后,仍拒绝提交该公司近三年的纳税资料和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等证据对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进一步证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美雀公司赔偿麻雀公司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以调整。考虑到美雀公司成立时间不长、美雀公司的成立与麻雀公司利润的下降尚不能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崔某某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本院酌情确定美雀公司赔偿麻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因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不够规范、具体,故本院对该项内容予以相应更改。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美雀公司、崔某某上诉主张部分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

 

三、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以'麻雀''麻雀装饰'为字样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为: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60元,由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7,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0元,由哈尔滨市美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00元,由哈尔滨麻雀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8,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梁红

审判员  丁 锐

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单萌萌

书记员        叶    子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

 
上一篇:最高院:服装使用商标可视为服务使用
下一篇: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加强网络市场监测监管规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