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的『共享单车』,谁家的专利?
大家的『共享单车』,谁家的专利?
IPRdaily导读:拜读了无数知识产权人对『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下的ofo\摩拜单车以及小鸣单车几家业内执牛耳的公司专利布局分析,褒奖者有之,批评者有之,痛心疾首惜各家未布局商业模式专利者亦有之。然则,大家都在说『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但是『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专利到底存不存在,专利到底在哪位幸运的宠儿手中呢?笔者专门针对涉及『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专利做了一番摸底。
作为一位中年发福略有赘肉的知识产权人,笔者也是『共享单车』的忠实使用者。近几年,以ofo、摩拜单车以及小鸣单车为首的业内执牛耳的『共享单车』企业,在各大城市明争暗斗,作为受到如此多投资大咖认可与青睐的商业模式,不但得到市民追捧,甚至官方也给予很高的关注度,其在商业上价值与成功,笔者就不多说了!
伴随着《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国对涉及“商业模式”专利大开方便之门的东风,也有媒体断言,共享商业模式的专利拥有者将会抄了单车的后路。大家都在说『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但是『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专利到底存不存在,专利到底在哪位幸运的宠儿手中呢?笔者专门针对涉及『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专利做了一番摸底。
闲话不多说,直接进入正题!!!
今天,笔者决定先从最火的,也是体验较佳的“摩拜单车”开始说起。
首先是对调查的标的下个定义:
一种用于无桩无卡式,基于智能终端的自行车出租的商业模式,其通过单车上设置有智能锁与控制器,控制器根据接收自智能终端或服务器中心的命令控制车辆的解锁以及反馈智能锁上锁信息,服务器中心根据用户发出请求的时间和控制器反馈的智能锁上锁时间来计费。
现在看起来这样一个“基于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对于可移动物体的管理和监控的系统平台”看起来确实没什么新意。
但是,但是,但是,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
不能犯了专利代理人和企业IPR经常拿来批评审查员所犯的“事后诸葛亮”的错误,一切都要基于事实说话。
按照笔者在IP学徒时所接受的八年正统的专利分析的教育,接下来要确定调查范围了。由于笔者时间有限,还得写案子赚钱糊口,就先做一个中国地区的专利调查吧!
针对以上主题进行检索,对检索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后,笔者先扒几件专利,来看一看,到底『共享单车』商业模式是长什么样子的!
表一:CN200920068785.0专利基本信息
发明名称 |
一种车辆及其遥控锁装置 |
专利申请号 |
CN200910047491.4 |
申请日期 |
2009.03.13 |
公开日期 |
2010.09.15 |
申请人 |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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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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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车辆的遥控锁装置,设置于车辆上,用以通过无线网络接收自一远程控制中心发出的控制开/闭锁指令后打开/锁住车辆;其特征在于,该遥控锁装置包括: 一锁具,用以锁住车辆; 一无线通讯单元,用以与所述远程控制中心实现无线通讯; 一控制单元,用以通过无线通讯单元、接收所述远程控制中心发出的控制锁车指令驱动所述锁具打开/锁住车辆。 |
看了第一件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不是觉得就是摩拜单车的开锁方式么?摩拜单车是不是侵犯了人家的专利呀?这得赔多少钱?笔者告诉大家,让大家失望了!
这件发明专利申请最终并没有取得专利权,在审查过程中被视为撤回了。也就是说,虽然早在2009年,老牌子上海永久老大哥就产生了使用互联网技术对车辆进行遥控解锁与锁定的想法,但并没有取得专利权,对摩拜并不能造成任何影响。也许得知真相的老大哥在此刻也会感慨“刘郎已恨蓬山远,更隔蓬山一万重”。
看到这,也许各位会说,那摩拜真是万幸啊!但是,接下来下面就有这样一份已经获得专利权,且维持有效的文件,是不是能激起吃瓜群众看热闹的兴趣呢?
表一:CN20051XXXXXXX.X专利基本信息
发明名称 |
自行车出租方法(化用名) |
申请日期 |
2005年 |
权利要求内容(为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以下内容经改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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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自行车出租系统,其中包括: 一服务器,其包括 一第一通信单元,用于与第二通信单元和移动终端进行通讯; 一数据库,用于存储自行车的相关信息; 一第一处理模块,用于处理自行车的相关信息; 一控制器,其包括一第二通信单元,用于与第一通信单元进行有线或无线通讯;一第二处理模块,用于处理与其相连接的锁控装置传来的自行车的信息; 一锁控装置,用来锁定与打开自行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租赁控制系统,其中所述服务器还包括一计费系统,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相连接。 3、一种自行车出租方法,其中包括以下步骤: a. 使用者向服务器发出租车请求; b. 服务器向控制器发出开锁指令; c. 控制器控制锁控装置开启; d. 控制器将锁控装置发送的自行车号码发送与服务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行车租赁控制方法,其中所述步骤b之前还包括步骤:服务器对使用者进行账户查询,如果账户的资金超过认证额则继续执行下述步骤,如果少于认证额则向该移动终端返回帐户金额不足的信息。 |
通过阅读上面的这一件中国专利,大家是不是开始为摩拜单车捏一把冷汗呢?至少咱普通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来看,句句都针对『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
不过笔者提醒,一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落入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需要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然后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这部分的判定与分析工作,通常需要由专业的专利顾问或者专利律师来协助分析完成。
笔者相信摩拜一定也有自己的法务与知识产权团队,已经对此类涉及『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专利进行了专利排查与侵权风险评估。
最后,看一下关于无桩无卡式、基于智能终端的自行车出租的商业模式专利申请的年度分布情况。
从最早2005年开始,就已经有申请人就涉及无桩无卡式,基于智能终端的自行车出租的商业模式的进行了专利申请;而从2014年『共享单车』面世之后,关于『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专利申请数量出现了爆炸式增长。
摩拜未申请『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专利,有可能是错失良机;更有可能是非不为也,实不能尔;或许还有可能是摩拳擦掌,伺机而战!
据称,Socialbicycles宣称其在2008年开始进行无桩式『共享单车』的研发,并于2009年申请了相关专利,后续笔者还是会不信邪的抽时间针对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地区的『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专利申进行调查,也许接下来的分析会很邪性哦,各位看官敬请期待!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严理佳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