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扶持与规范并重 政策出台保护中医药知
中医药扶持与规范并重 政策出台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日期:2016-12-20
中国中医药法(草案)12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同时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近年来中国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对此,三审稿增加上述内容。
三审稿同时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同时,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三审稿还作了其他修改。
中医药扶持与规范并重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该草案此前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此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又就盲人医疗按摩管理、中药材种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有的常委委员、中国残联和社会公众提出,2009年有关部门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员执业还面临困难,建议在中医药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因此,此次草案中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此外,针对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有意见呼吁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草案中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据中国中医药现状及发展分析报告表明,此次草案针对以上两种意见,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二是,“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三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关于有些常委委员要求增加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专门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扶持力度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为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国家设立中药保护品种是为了有力保护具有独特疗效的中药产品。但却有不少中药生产企业反映,如今,中药保护这块“奖牌”已不那么奏效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目标中药保护品种的处方工艺,再申报不同剂型,顺势冲击原品种市场的风气日益盛行,而被仿的中药企业的利益也受到损害。
相关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规中没有规定不准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配方,那就是同意仿制。
对药品专利问题,此前部分中药企业错误认为申报了“中药品种保护”,其产品就得到了法律保护。其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只是一种行政保护,并不具备与专利保护的独特权益,且《专利法》的法律地位高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而对于中药而言,原料产地不一样,其实际效果也不一样。即便分析得出成分相一致,也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同一成分可以在不同物质中获得。因此,专利人无法依靠专利保护获得保护,这就大大影响了中药企业申报专利的积极性。
一旦中药品种保护在《中医药法》中体现,中药保护品种将从此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将很大程度有利于我国传统中药产业的发展。